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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09-06     浏览量:32

宜昌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缴纳本市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

(七)缴存地无房用于支付房租的;

(八)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九)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集中封存后,达到规定时间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范围:劳动鉴定部门1-6级伤残证明、残联发放的《残疾证》载明一级残疾或二级残疾。

2、职工依照第五条第一、五、六、七、八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家庭(缴存人及配偶)为单位核定提取额度。

3、 职工依照第五条第三、九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状态应当为封存状态。

4、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以及偿还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仅限于首套和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在本市区域以外购房,须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当地落户或工作一年以上。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近一年内有2次或2次以上交易记录的,该套房屋一年内只能办理一次购房提取。

住房套数依据职工家庭(缴存人及配偶)实际拥有的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5、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未结清前,不能办理其他情形的提取和外部转移。

职工有未结清的组合贷款,提取的住房公 积金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债务。

6、职工家庭同时有2笔商业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1套自住住房贷款本息,1年内不得办理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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